济宁医学院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21浏览次数:12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代会制度,推进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办法》和《济宁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和二级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与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二级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及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工作机构为本学院分工会委员会。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学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本学院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对本学院年度(或学年)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工作和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讨论审议,必要时可作出相应决议。

2.讨论通过本学院岗位聘任办法、考核奖惩办法和福利费的使用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二级教代会所通过的事项及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3.督促本学院行政领导落实学校和本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及时解决其职权范围的问题。

4.根据学校安排,对本学院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评议,按规定参与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换届的考核与推荐干部工作。积极推进院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行政领导,要定时向本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积极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参加学校和本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正当利益;教育广大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由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依照法律享有公民权且具备工会会员资格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数一般为本学院总人数的20~30%,分工会主席和学校教代会的代表一般为法定代表,包括在20~30%之内。

代表产生程序:

1.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2.按比例分配名额,有基层单位(教研室)提出候选人名单(可多于应选人数的10%)。

3.由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正式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要有代表性,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占95%,学院负责人一般不超过5%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同步,可连选连任。代表接收本学院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工作岗位变化后原选举单位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3.有较强的参与议事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4.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5.掌握一定的业务与管理知识,愿意参加二级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1.参加二级教代会各项选举,享有被选举权;

2.按二级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3.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4.对二级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对二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会议期间对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

7.通过二级学院分工会委员会随时反映教职工群众对二级学院管理中各种问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8.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9.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素质、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校的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决议,做好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根据会议的内容,可请本学院非教职工代表的有关领导、教授、教研室主任、学生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原则上70名教职工以上的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70人的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八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应有党、政、工负责人参加。主席团推选出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或教职工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问题、特殊原因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由本部门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一周将主要议题及相关文件发给各代表,以便征求职工群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工作要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公布。相关决议及相关资料上报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小组的组成,根据本部门参加会议的人数酌情划分,以便于各个代表小组活动为宜。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不设专门工作小组,其任务有所在学院分工会委员会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五  本办法有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校工会

                                    2016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