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未经讨论或经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规范民主评议过程,科学运用民主评议结果,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上级干部管理部门了解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确定。高校教代会代表总数一般不得低于 100 人;中小学教代会代表总数一般不得低于 60 人。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系(所)、年级、教研室(组)等为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出后,由选举部门所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选举原始材料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或 5 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的条件以及代表选举、罢免、更换和撤换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组织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有教职工 80 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 80 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规模较大、内部单位管理相对独立的学校,应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规模较小的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可以学区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 3 年或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会召开 3 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要求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执行委员会人数由各学校自行确定,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一般在会前 1 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 3 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已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学校工会应对教代会代表进行提案书写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教代会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教育综合督导范畴,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工作应当纳入民办学校年检范畴,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 7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1 日公布的《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3〕6 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 年 6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