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27浏览次数:1277

济宁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4年3月22日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济宁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审理,并转交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校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和《济宁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推荐,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是:

(一)制定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二)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审查立案,拟定承办单位;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五)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工作;

(六)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七)评选优秀提案、先进提案承办单位,并予以表彰。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主要开展提案立案审查、研究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准备向教代会报告的文件等工作。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八  代会代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起草提案前应认真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切实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必须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实事求是、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分析清楚。

第九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提案须由1位代表提出,另有2位以上(含2位)代表签名附议方能成立。提案应先提交提案人所在代表团,相同或类似提案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提案也可以代表团集体名义提出。

第十条  提案内容:

(一)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均可列为提案:

1. 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2. 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3.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范围广、影响较大的问题;

4. 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问题。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2. 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不属于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4. 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问题,个人具体问题和学校基层单位职责范围内应予解决的问题;

5.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3部分:

1. 提案题目,即案由,要简明扼要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

2. 情况分析,要阐明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 具体建议,要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四)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五)提案人、附议人均须亲自签名。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公布提案征集起止期限,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左右开始,并于教代会召开前1周截止。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整理

第十三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一)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安排提案征集工作;

(二)规定提案征集截止期限;

(三)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定要求与书写格式;

(四)发放提案表。

第十四条  提案的收集:

(一)收集提案表,并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内容有: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数是否符合第九条的规定;

3.每位提案人是否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

4.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部分;

5.是否符合其他规范要求。

(二)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给予初编序号,并作简单登记;对不规范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或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的整理:

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初审,对准备提交审查的提案进行分类。一般分为3组:A.交审提案组;B.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组;C.不予受理的来函组。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六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提案是否可以立案,需经反复协商,认真确认,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提案的审查程序:

(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

1.听取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

2.审查交审提案(A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确定。

1)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提案编号;

2)相同或相近内容,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提案编号;

3)不能立案的,划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B组)。

3.复审一般性意见和建议(B组)、不予受理的来函(C组),以避免遗漏。

(二)汇总立案提案。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起草《提案审查报告(草案)》。

(四)教代会主席团审议《提案审查报告(草案)》。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主席团意见,对《提案审查报告(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代会作《提案审查报告(草案)》,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七)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提案审查意见,拟定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交由提案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提案承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建议作出答复的过程。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须在1个月内对办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4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第二十二条  提案书面答复由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2个或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各承办单位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联合答复。

第二十三条  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留存备案。

第二十四条  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答复,直到取得提案人的满意或理解。

第二十五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工作。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采取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二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督促提案的办理,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广大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未能立案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相关负责单位应遵照第六章的要求,认真办理并及时进行答复。

第七章  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九条  逐步建立健全对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单位进行表彰的长效机制,激励教代会代表和提案承办单位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属实。

(二)质量较高。提案内容详实,有情况、有分析,有可行性较强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内容、格式均符合第三章所列标准。

(三)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采纳,取得良好效果或产生重要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办理认真。主动与提案人加强沟通联系,虚心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答复态度诚恳,实事求是,办理及时,格式规范;在完善决策、改进工作中,积极吸纳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多数提案人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三)注重落实。提案答复后,采取多种方式抓好落实。对答复解决的,切实落实到位;对列入计划解决的,做到逐步推进,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三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提出推荐名单,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教代会主席团审议批准,于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济宁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济宁医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