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工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10-12浏览:1444

济宁医学院工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济宁医学院工会各类物资的采购,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济宁医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济宁医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细则》和《济宁医学院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校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包括校工会纪念品、奖品、办公品、慰问品、提货单、生日卡、电影票等。

第二条  本办法仅指使用工会经费开支的采购项目(含学校财务拨付的专项经费),包括:

1、校工会年度预算的项目;

2、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批准的项目;

3、各分工会批准采购的项目;

4、学校要求由校工会牵头的采购项目。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会分管工作副主席任组长,成员为校工会相关工作人员(综合科、生活福利部、女工部的负责人)、各分工会主席和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采购的具体工作由工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拟订工会采购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工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审定较大项目的采购工作;

4、否决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采购结果;

5、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成立专家库,由工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福利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人员组成,每次随机抽取57人组成招标采购小组,集体会议讨论决定采购结果。


第三章   物资采购标准


第四条  根据采购物资的性质和种类,成立专项采购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工作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工会办公室主任和相关人员组成,组成人员3人以上(单数),专项采购工作组在采购工作小组监督下开展采购工作,物资采购按以下标准执行:

1、学校所有经批准的项目,凡属固定资产的一律由资产管理处按采购计划执行采购。其它项目属学校统一招标并签订供应合同内的,由合同供应商供应。

2、政府采购项目内属“自行采购”的项目或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内的项目,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组织招标。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零星非固定资产类、非学校统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并且不适合询价采购办理的采购项目,由工会自行采购。不得将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故意分解或采取其它方式回避招标。

3、工会自采前,须详细说明采购内容、经费来源及详细预算,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自主采购。不再签署经济合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与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资产处实施招标。

第五条  采购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招标(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价、询价、定向和自行采购等方式进行。

1、招标采购。对政策规定要求招标采购的大额物资应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及招标结果;

2、竞价采购。对容易确定价格、质量的物资,可采取邀请三家或外出考察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竞价采购;

3、询价采购。对专业性强、技术指标高或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可采取对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所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依据性价比的优劣确定供应商,以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4、定向采购。对供货渠道单一的物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商家无法替代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并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及招标结果。以定向方式进行采购;

5、自行采购。凡小批量采购日常物资(1万元以下),工会各部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采购需求和计划,报送工会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应根据各部室报送的采购需求,由分管副主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对需要更换的设备或物品,确需采购的,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由采购工作组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并由分管副主席将结果向主席汇报,经集体研究通过后,确定供货商家进行采购;网上采购按照询价采购方式进行。

  

第五章   采购的监督和责任


第六条  物资采购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过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采购的招投标过程及标底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实行监督;对工程类项目预决算的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督与管理,并对项目合同的执行过程、验收过程、账单及发票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提出拒付。

第九条  物采购监督员在物采购过程中,对采购事由、预算金额、确定供货商进行全面监督。物采购监督员从民主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委员进行监督。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十条  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  各相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规范物资设备申购审批和领用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领用数量,严格管理物品的使用,提高利用率,勤俭节约,并自觉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教育工会济宁医学院委员会

 2019926

  

会万元以下物资购买流程图.docx

工会万元以下物资采购确认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