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文体协会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27浏览:943

济宁医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引导和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建设,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特制定《济宁医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由教职工自愿组建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以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为目的,充分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参加,是非营利的群众组织。校工会对教职工文体协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活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二章 协会的组建和章程

第四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由共同兴趣的教职工倡议,经学校工会审核同意后,通过民主方式组建成立。

第五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1.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利于教职工娱乐身心和增强体质。

2.组建教职工文体协会要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3.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4.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

5.文体协会要面向全校教职工,协会发起时人员不得少于15人。    

6.每年至少组织2次与协会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申请成立程序

1.由拟成立文体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济宁医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申请表》、《济宁医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负责人登记表》,同时提交文体协会的章程、会员名单等材料。

2.经校工会审核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备案。

3.协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章程的内容

  1.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名称。

  2.协会性质和宗旨。

  3.协会的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

  6.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加入文体协会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3.热爱学校,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文体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要求

1.文体协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

2.文体协会负责人由协会会员或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上报学校工会批准。      

3.文体协会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校工会联系,新的负责人需经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上报学校工会批准。                          

4.文体协会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能够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热心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第十条  文体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3.有权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有权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文体协会会员履行的义务

  1.认真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2.认真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主动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3.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文体协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文体协会根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开展活动,成员招募及活动开展必须奉行公开原则。每个协会成员必须办理入会手续,填写入会登记表,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文体协会每年应召开协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学校工会定期对教职工文体协会工作进行检查,并定期召开协会工作会议。各文体协会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活动

1.各文体协会要根据各自特点和情况,兼顾普及和专业广泛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参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

2.各文体协会有义务协助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相关的教职工活动,对教职工的相关活动进行指导。

3.各文体协会以组织内部教职工活动为主,每年适当参加一些校外组织的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第十五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的管理

1.各文体协会由校工会按年度拨付一定活动经费。

2.各文体协会可按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会费应由协会专人管理,并经协会负责人签字报销。各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3.校工会委托文体协会组织的面向全校或者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校工会给予经费支持。

4.校工会支持各文体协会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将根据其活动内容、人员规模及活动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5.各文体协会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属校工会支持范围内的,由协会负责人签字,校工会审核,按工会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六条 各文体协会应每年年初向校工会递交年度工作计划,校工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文体协会每年年底需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协会自行组织以及配合学校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等。

2.受学校委托参加校外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情况。

3.协会活动实际成效,包括宣传海报、展板、新闻稿件、图片、声像资料等。

4.经费(自筹资金、校工会拨款)使用情况报表。

5.本年度老会员名单及新发展会员的名单。

第十八条 校工会定期开展文体协会活动的考核评比,对优秀文体协会及协会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取缔或解散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应予取缔或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扰乱学校正常的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协会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活动。

4.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5.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校工会

                                  20161月9日


附件:教职工文体协会暂行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