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02浏览次数:1240

济宁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4年3月22日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济宁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行政支持下开展工作,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实行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代会的届期、会期、代表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学校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校建设总体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方案,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规章制度。教代会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参与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四)就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教学、科研、财务、后勤等方面问题,听取专题报告;

(五)讨论和审议学校交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要定期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各单位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各单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依据单位教职工人数及代表构成的要求,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总数一般应为全校正式教职工的15%左右。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工作发生变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二)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三)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四)遇有其他情况,需要更换、补选代表的。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较强的参与议事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掌握一定的业务与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各项选举,享有被选举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会议期间对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

(七)通过教代会常设机构随时反映教职工群众对学校管理中各种问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八)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素质、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校的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召开,由学校党委决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若干代表团,代表团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组成,特殊情况也可由几个分工会组成代表团,或一个分工会组成若干代表团,团长及副团长由代表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积极参加大会活动,广泛收集代表意见和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引导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向教代会主席团和有关部门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其他任务。

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递补。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召开换届大会时,学校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换届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会议期间,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主席团一般为17—25人,其中包括党政领导,工、青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代表团团长。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及决定草案等;

(四)研究并提请大会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要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同时,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工作委员会

  1. 教代会下设民主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委员会。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实际需要可增设其他委员会。

  2. 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民主监督委员会:听取有关部门就教学、科研、学校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条例、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的介绍,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做好民主评议干部和评估职能部门工作的组织工作;监督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议案的贯彻落实情况。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教代会代表提案审查、做好代表提案审查、清理、转送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和落实情况向教代会报告。

    校务公开委员会:按照学校《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全校及有关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落实;广泛征求教职工对校务公开的意见,宣传表彰校务公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整理、公布、保存校务公开的档案材料;有权对教职工就有关部门公开内容有疑义的部分调查核实,如有特殊情况,可提请学校纪检部门协助核实。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其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校工会委员会,校工会主席兼任教代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撰写会议材料;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负责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素质;

    (四)协同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六)处理教代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或在教代会同意下,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